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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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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宏利达奶牛场与浚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原告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刘学顺有权处分企业资产,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学顺在未授权王天梅处置牛时,即使王天梅明确表示同意第三人拉牛,其行为也不应成立。被告民警在组织双方协调中,原告方没

原告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刘学顺有权处分企业资产,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刘学顺在未授权王天梅处置牛时,即使王天梅明确表示同意第三人拉牛,其行为也不应成立。被告民警在组织双方协调中,原告方没有对牛进行清点,没有对牛称重量,双方没有协商牛的价格,第三人没有出具收据,因此,被告抗辩王天梅同意拉牛,有违常理。

根据我国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负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制止违法犯罪的法定职责。原告方因财产受到侵害报警后,被告方及时出警,控制住混乱局面,尽到了一定的职责。但是,在王天梅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拉牛的情况下,第三人长达三、四个小时拉牛的过程中,被告方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被告抗辩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理由不足。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插手或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相关规定,目的是解决公安机关把经济纠纷当做诈骗等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问题,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职责并不矛盾。

王天梅在被告民警在场的情况下,对第三人拉牛没有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放任了事态的发生,对第三人拉走牛,王天梅负有相应的责任。

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浚县公安局在2014年10月16日第三人河南宝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拉走原告浚县宏利达奶牛场牛的过程中没有完全履行保护财产权法定职责,该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浚县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孟凡洲

审判员  张玉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