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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郑培与郑州市社会保险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基本养老待遇基数没有依据郑工考字(1996)29号文进行调整;证据4、5真实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基本养老待遇基数没有依据郑工考字(1996)29号文进行调整;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证据属于被告在行政复议期间形成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提交证据的时间要求;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证据7-14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现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告负责管理,证据14能够证明原告应当依据该文件调整其基本工资。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高级工分为不同的级别,原告要求的是按照(1996)29号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资基数,并非仅仅高级工名称的变更,按照(2003)38号文,待遇的审核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范畴,国家法律规定待遇审核是经办机构的职责,不能因为地方规定而免去其法定职责。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3、4、5无异议,复印件不予质证,法律依据7-15无异议。

综合以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庭审质证意见综合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赵郑培原系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现改制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职工。2000年12月赵郑培办理了退休手续。2001年3月18日,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向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报送的《郑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离退职工享受待遇汇总审核表》中显示赵郑培的工种、职称及职务为高级工。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在该审核表上加盖了印章。2013年7月23日,赵郑培到被告处提交了《基本信息更正表》一份,并向被告出示了原告的技术等级证书、郑工考字(1996)第29号文件,要求被告按照文件变更原告的技术等级。《基本信息更正表》显示“更正项目”为空白,“更正前”栏目内容为“无”,“更正后”栏目内容为“高级工”,“更正原因与依据”栏目内容为“郑工考字(1996)第29号文”。被告口头告知原告不属于被告变更的范围,不予受理。原告便将其向被告提交的材料带走了。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责令市社保局审核赵郑培的基本信息更正表,关于郑工考字(1996)第29号文件审核意见,核定赵郑培享受保险待遇的基数。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了郑人社(行复驳决)(2014)7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了赵郑培的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12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对原告的基本信息更正表进行审核,并核定原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数。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告提交了《基本信息更正表》,要求被告更正原告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2001年3月18日,机械工业部第六设计研究院向郑州市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报送的《郑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离退职工享受待遇汇总审核表》中显示赵郑培的工种、职称及职务为高级工。原告对《郑州市全民事业单位离退职工享受待遇汇总审核表》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第三人对该审核表均无异议。原告在其已经属于高级工的情况下,现要求被告更改其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并核定原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数,请求法院予以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若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原告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原告对被告核定原告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服,若被告核定原告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数有误,原告可以另行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郑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郑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

人民陪审员  马少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