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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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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国与信阳市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奖励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但其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48年11月。徐建国的人事档案还记载,1965年7月至1969年4月在平桥区(原信阳县)长台乡徐堂小学任代课教师,1969年4月至1985年12月在广空某部服役,历任战士、排长、副政治指导员、政

但其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为1948年11月。徐建国的人事档案还记载,1965年7月至1969年4月在平桥区(原信阳县)长台乡徐堂小学任代课教师,1969年4月至1985年12月在广空某部服役,历任战士、排长、副政治指导员、政治指导员、团政治处干事等职务,1985年12月至退休在中共信阳市浉河区委党校工作,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讲师等职务,2009年1月20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事局(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退休,退休费执行时间为从2008年12月起执行。

原告徐建国认为自己不仅是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而且包括在部队服役期间(1974年5月至1982年10月)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内累计教龄也已经满三十年,符合提高退休金比例的政策规定,却未能享受该待遇,因此,其在退休后曾多次向浉河区委组织部和浉河区人社局信访,提出提高自己的退休金比例的要求。为此,浉河区人社局在调查核实后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告徐建国出具《关于徐建国同志要求提高退休金比例有关情况的函》一份。该函认为,徐建国因“在一九八七年干部正规化理论教育中成绩显著,被评为优秀教师”的奖励是对某项工作的专项奖励,而“优秀教师”是一个综合性奖励,该表彰不能视为县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同时,经核查1978年至今浉河区党校系统获得县以上人民政府、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名单中没有徐建国同志;徐建国的累计教龄也不满30年。因此,教师享受提高退休金比例的两个条件徐建国均不具备。遂作出如下处理意见:徐建国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提高退休金比例的政策规定,因此不能享受提高退休金比例的有关待遇。原告徐建国对该复函提出的处理意见仍不满意,又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徐建国向法庭提交了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信阳市人民政府(均为原县级信阳市)于1988年2月18日向其颁发的优秀教师奖励证书复印件一份;该奖励证书载明,徐建国同志在1987年干部正规化理论教育中成绩显著,被评为优秀教师。被告浉河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称其曾见过上述证书的原件,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对该证书的真实性不能确定。

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教师,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退休的教师,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月起,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其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的退休教师在其原退休金基础上给予补帖。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退休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上述规定,在河南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若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者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二是累计男满三十年、女满二十五年教龄。原告徐建国的教龄,包括1965年7月至1969年4月在平桥区(原信阳县)长台乡徐堂小学任代课教师和1985年12月至2008年11月在中共信阳市浉河区委党校工作(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讲师等),其主要任教的中共信阳市浉河区委党校属于中国共产党信阳市浉河区委员会的一个重要部门而不是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即使其任农村代课教师和在党校工作的全部工龄都计算为教龄,其累计教龄也没有超过二十七年。因此,无论原告徐建国提交的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信阳市人民政府(均为原县级信阳市)于1988年2月18日向其颁发的优秀教师奖励证书是否真实,以及该“优秀教师”是否属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因其累计教龄未满三十年,依法均不能在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原告诉称其在广空某部服役期间任连队政治指导员等职务时从事政治军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也应计入教龄,因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称其同校有两位退休教师只具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待遇条件中的一个,也享受了提高退休金待遇,因与本案无关,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原告徐建国要求被告浉河区人社局提高自己的退休金待遇至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理由不足,被告浉河区人社局在《关于徐建国同志要求提高退休金比例有关情况的函》中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合法的,因此,对原告徐建国要求撤销被告浉河区人社局《关于徐建国同志要求提高退休金比例有关情况的函》和按退休后享受其退休时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待遇标准重新为其办理退休工资手续并按新的退休工资标准补发百分之十的退休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建国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建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志明

审判员  吴顺军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