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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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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诉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的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政府答辩称: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过户的是国有划拨土地,而办理过户登记必须先依法收回土地并出让,故被诉批复行为包含了过户登记的全部法定要件,属于司法协助范围,不具有可诉性。二、涉案土

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政府答辩称: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过户的是国有划拨土地,而办理过户登记必须先依法收回土地并出让,故被诉批复行为包含了过户登记的全部法定要件,属于司法协助范围,不具有可诉性。二、涉案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出让等手续,不应具有合法权益。平临高速公司与原平顶山市第三水泥厂只是签订了民事补偿协议,并未办理国有划拨土地的移转手续,不具有合法权益,应驳回起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居尚公司答辩称:一、平顶山市政府的批复系司法协助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二、答辩人通过拍卖购得涉案土地及附属物,并且缴纳了出让金和契税,该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三、对上诉人与原平顶山市第三水泥厂所签拆迁补偿协议,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协议是对涉案土地上定着物的搬迁、补偿,不属于土地征用”,故被诉批复行为没有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二审除确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外,另查明:一、平临高速公司与原平顶山市第三水泥厂分别于2004年6月和12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及搬迁补偿补充协议,约定因平临高速从原平顶山市第三水泥厂穿过,由平临高速公司承担水泥厂全部搬迁的搬迁费、设备拆迁费、资产补偿费、职工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对拆迁职工房屋补偿费等费用,平临高速公司已将170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一、关于平临高速公司的起诉资格问题。平临高速公司为修建平临高速已经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虽然该审批手续并不包含原平顶山市第三水泥厂的全部土地,但由于该高速公路从该厂穿过,造成该厂整体上需要搬迁,为此两方在叶县人民政府的鉴证下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平临高速公司对水泥厂全部搬迁的搬迁费、设备拆迁费、资产补偿费、职工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对拆迁职工房屋补偿费等费用承担了1700多万元,并已全部支付完毕。在平临高速公司2012年已经提出用地申请的情况下,平顶山市政府又将争议土地收回并出让给他人,从法律上影响了平临高速公司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利益,应当承认其起诉资格。二、关于协助执行的范围及平顶山市政府的批复是否超范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超出协助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本案中,叶县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而平顶山市政府却作出收回划拨土地并出让的批复行为,该批复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能造成实质性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平顶山市政府关于收回并出让土地是办理过户登记的准备行为,应当属于司法协助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可。三、关于被诉批复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本案一审法院只在程序上进行了可诉性审查,未审查批复行为的合法性,本院二审也只对可诉性及与可诉性相关的事实及其法律意义进行审查,被诉批复行为的合法性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