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杨语录,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齐仁宣,济源市思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张啸,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卫东,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语录诉被告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虎岭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当天向原告杨语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于同日向被告虎岭管委会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语录的委托代理人齐仁宣,被告虎岭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徐卫东、陈世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语录诉称:因东官桥村为更新农村面貌,推动新农村建设,村委会劝其拆掉旧房,按规划建新房,2014年10月8日,东官桥村召开三委会研究决定,让其拆旧建新,并给其出具了《准建证明》,并让其按规定缴纳了600元管理费和1000元建房押金。但在施工中,村委会以种种借口不让其建房。其认为,其与东官桥村委会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为此,其于2015年1月12日向虎岭管委会呈递书面申请,要求尽快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但被告拒收,其就到邮局通过邮寄方式转交。但自转交之日至今60余日,虎岭管委会仍无动于衷,致使其损失继续扩大。为此,其要求确认虎岭管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虎岭管委会在60日内对其申请的事项作出行政决定。
被告虎岭管委会辩称:其管委会没有收到杨语录的申请。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如想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同意后报镇政府,镇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即使杨语录向其管委会提出了申请,杨语录直接要求其管委会给其批准宅基地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其单位也没有给杨语录答复的义务。其管委会是2007年作为济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设立的,行政职责没有明确,划归其单位管辖的原来属于天坛办事处、思礼镇人民政府、承留镇人民政府管辖的15个村的行政事务的管理还是由原来所属的镇办管理,但15个村的村委换届及组织关系以及涉及信访的事项由其单位管理。杨语录的起诉不合适,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从杨语录起诉的情况来看,杨语录是认为其宅基地使用权与所属村民委员会发生争议而要求虎岭管委会予以处理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济源市产业集聚区(开发)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规定,济源设立产业集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此可以看出,虎岭管委会系济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承担辖区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关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杨语录如对虎岭管委会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济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进行起诉。故杨语录的起诉错列被告。因以济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故本院不宜让杨语录变更被告而继续审理。综上,杨语录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语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龙
审 判 员 李建忠
人民陪审员 屈红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