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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鸥与惠济区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张鸥,男,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钫,区长。 原告张鸥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张鸥,男,1941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钫,区长。

原告张鸥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我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鸥承担。

审判长  赵书香

审判员  陈 峥

审判员  张献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