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受理原告杨魏东、刘秋葵关于办理位于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康乐家园1区4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房屋(房屋所有权号三房权证字第私06608号)转移登记的申请,并按法定程序予以办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二民
人民陪审员 马万春
人民陪审员 尹团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煜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