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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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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魏东、刘秋葵诉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受理原告杨魏东、刘秋葵关于办理位于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康乐家园1区4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房屋(房屋所有权号三房权证字第私06608号)转移登记的申请,并按法定

被告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受理原告杨魏东、刘秋葵关于办理位于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康乐家园1区4号楼东单元6层西户房屋(房屋所有权号三房权证字第私06608号)转移登记的申请,并按法定程序予以办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二民

人民陪审员  马万春

人民陪审员  尹团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煜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