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周霞,女,汉族,1972年4月9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曹祥彬,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何莉,女,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曹坤,乡长。
第三人曾祥文,男,汉族,住址同三原告。
原告曹术国、周霞、曹祥彬诉被告商城县长竹园乡政府对第三人曾祥文违法建房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第三人的建房事宜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现三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术国、周霞、曹祥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术国、周霞、曹祥彬负担。
审 判 长 何 莉
审 判 员 赵 耀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