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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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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长青与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阮专金、阮依进治安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有权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本案纠纷发生后,瀍河分局经调查取证,收集到的对程长青、阮专金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有权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本案纠纷发生后,瀍河分局经调查取证,收集到的对程长青、阮专金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认定被诉处罚决定中“阮专金和程长青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这一事实。瀍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程长青做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长青和阮专金因琐事而发生厮打,因此程长青关于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程长青庭审中反映的瀍河分局超期办案的问题,瀍河分局答辩称是做调解工作的需要,本院认为属于程序瑕疵,但不足以导致被诉处罚决定被撤销,故程长青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程长青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