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下,受害人才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由于宋龙智要求确认二被上诉人扣车行为违法的请求被本院(2015)洛行终字第12号行政裁定驳回,因此,宋龙智要求二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上诉人宋龙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