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证人崔华山的证言是否真实。二审传唤证人崔华山亲自到庭,经庭审调查,崔华山的陈述与被上诉人对其及其他证人所作的询问笔录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蔺占民二审庭审时所作陈述与被上诉人事发当天对其及妻子许润红的所作笔录相矛盾,上诉人称证人崔华山不在现场、其证言不真实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被上诉人登封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蔺占民将被上诉人唐花芳及其女儿马童瑶打伤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蔺占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