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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某某诉洛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43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号。 负责人王社成,该局常务副局长。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2015年4月9日作出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西行初字第43号

原告某某,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号。

负责人王社成,该局常务副局长。

原告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2015年4月9日作出的洛公复驳字(2015)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雪兰

审判员 : 张 川

陪审员 :李奇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