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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齐介梅与被告邓州市民政局结婚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齐介梅,女,生于1993年12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敬泽,男,。 被告:邓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许平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心振,男。 第三人:丁岗,男,生于1987年8月1

河南省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邓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齐介梅,女,生于1993年12月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敬泽,男,。

被告州市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许平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心振,男。

第三人:丁岗,男,生于1987年8月13日,汉族。

原告齐介梅诉被告邓州市民政局为结婚登记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自愿申请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离婚,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介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  德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道  统

人民陪审员 丁  保  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文哲(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