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规定中工作岗位应是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主要场所及其相关合理区域。本案中,黄钢韧的工作地点是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河北唐山曹妃甸区河北龙城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项目部,黄钢韧等工人的住宿场所与项目施工地均位于龙城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内,属于与其工作场所密切相关的合理区域。黄钢韧外派工作期间在宿舍猝死,当时其未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故应当视其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黄钢韧在猝死前已经在施工项目连续工作六天,死亡发生时正值项目部职工上班时间,虽当时工人因降雨未进行作业,从项目部签到表可以看到当天下午其他工人即继续作业,故上午因雨停止作业应属工作时间内的短暂停工,此时工人包括黄钢韧仍处于郑州中鼎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配下,故黄钢韧在暂时停工期间死亡应属工作时间死亡。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003007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对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机械理解,偏离了立法本意,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岩 审 判 员 侯 赟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