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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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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德与惠济区人民政府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惠济区国土局再审答辩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该规定明确了包括土地登记注销等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惠济区国土局再审答辩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该规定明确了包括土地登记注销等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案中惠济区政府和惠济区国土局均系依法行政,并无任何超越职权的行为;2、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原有村庄格局已经统一调整和布局,孙秀德的诉讼请求没有现实意义。请求驳回孙秀德的申诉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惠济区国土局作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其注销宅基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属于履行法定职权。且整个注销行为系由村委会申请,区国土局立案、调查、核实,然后经区政府批准同意,最后由国土局具体实施注销公告,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惠济区政府和惠济区国土局的行政行为虽有瑕疵,但统一注销行为牵涉众多且已实际实施,其注销行为的效力应予维持。孙秀德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9)郑行终字第220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元

审判员 王明哲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