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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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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使用权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本院认为,一、关于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可能成为原告。本案原告诉称的合

本院认为,一、关于撤销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才可能成为原告。本案原告诉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因所涉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征收行为),并非本案中由二被告为第三人颁发新土国用(1996)第296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设定登记(划拨行为)而导致的,故被告颁证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将该宗土地交给第三人使用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关于取消划拨给第三人土地使用权,将土地归还原告问题。该宗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第三人的前提是该宗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原告直接诉请取消划拨使用权,归还土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就本案所涉土地的征收行为于2014年12月30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正确行使了其救济权利。综上所述,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起诉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新郑市郭店镇司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争学

人民陪审员  花淑云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