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在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通知,该补偿方案的形成是建立在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础上的,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程序。
第三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三份)。证明为了更好实施本征收项目征收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履行了风险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四组:1、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2014)15号。
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中原政征(2014)4号)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3、郑州市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函》。
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2014)郑中证民字第3171号《公证书》,《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结果的通知》。
5、委托书(两份)、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两份)、评估结果。
6、照片17张。
7、中原政办文(2014)号文件、授权委托书。
第四组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公布程序,同时证明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严格遵循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程序,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第五组: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5、《郑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征迁实施方案﹥的通知》,6、《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7、《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8、《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暂行办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实施意见》。
第五组证据,证明被告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郑州市的相应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3、4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5不能证明被告征收行为违法,证据6与本案无关,不是征收范围的内容,证据7是工作人员为了更好动员拆迁,工作人员自己记录宣传,不是正式的评估结果;证据8证明了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进行协商的过程及投票表决程序,因协商不成进行了抽签程序,时间不存在矛盾。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公告没有包含红线,不知道红线位置。对第二组证据1、3无异议;认为证据2是打印的红头文件,没有参会人员签名;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财政局只是证明40亿元,没有提交足额到账,应有金融机构提交的证明;认为证据5到现在才知道,不能当证据使用。对第三组证据风险评估报告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小区大多数人没有见到调研走访,没有参加过座谈会,没有专家的论证,没有对新世纪小区的摸底调查表,不具有代表性,没有严格按照评估程序做。对第四组证据2、3无异议;认为证据1没有参加人员签字;认为证据4委托书委托主体不适格,征收部门与委托部门不一致,缺公证员的资质,没有邀请代表参加抽签;认为证据5委托书委托主体不适格,评估结果不具证明效力,分户的评估结果应当公示,没有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解释,条例规定是评估报告,而被告提交的是评估表,评估应入户分户勘验,原告没见到入户勘验;认为证据6照片不能证明问题,时间、地点不能显示;认为证据7指挥部成立合法,实施部门不一致。第五组证据5通知不能作为依据,政府文件没有盖章;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批复原则同意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该方案由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其官网上公示。2014年3月25日,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符合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014年3月31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复函,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符合郑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4月1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启动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的《公告》。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7日公布了关于《﹤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于2014年9月30日将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说明予以公示。郑州市财政局足额提供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征拆安置补偿资金。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对该工程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向被征收人发布通告。2014年11月25日,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河南正达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南开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并由郑州市中原公证处予以公证。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决定确定的范围内,原告对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中原政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项目也称为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项目。
本院认为,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是郑州市城市快速路系统贯穿城区东西的重大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1、关于征收过程是否进行规划公示公告的问题。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批复同意郑州市农业路(白杨路-南阳路)快速通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在网上进行公示,被告提供的工程实施红线图第11页明确显示征迁范围包括原告房屋,被告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中也公示确定了征收范围包括原告所在小区门牌号,原告以无法得知具体的征收范围认为未进行规划公示公告,理由不足。2、关于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时间违法及征收过程是否进行严格听证的问题。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通知中载明自方案公布之日至2014年7月18日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未少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的30日;本案系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不属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工程项目,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必须履行听证程序的范围。3、关于选择评估机构及评估过程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告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由公证处公正加以确认,原告认为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证据不足。4、关于部分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问题。征收补偿决定附件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80%给予补偿;仅持有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70%给予补偿。此补偿标准系被告依据郑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陇海路快速通道工程征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城建管文(2012)1号)第五条的规定制定,部分补偿标准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