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乔宝全与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一,新郑市为报批豫政土(2009)295号批复而对原告乔宝全所作的征地调查及本人签字确认的材料的政府信息,被告应检索该信息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一,新郑市为报批豫政土(2009)295号批复而对原告乔宝全所作的征地调查及本人签字确认的材料的政府信息,被告应检索该信息的名称,对属于本机关制作或由本机关获取并保存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答复,本案中被告所作答复第一项系答非所问,应予纠正。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二,原告申请公开拨付征地款的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政府信息,被告以征地补偿工作由乡镇组织实施,告知原告到所在乡镇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未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被告在信息答复中,未引用相应法律依据的名称及条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信息答复第一、二项违法,应予撤销,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信息答复,并要求被告重新回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日对原告乔宝全作出的信息答复。

二、责令被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对原告乔宝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  争  学

代理审判员 李    森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欣欣(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