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郑州市农业路快速通道工程(中原区段)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近期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取得了相应审批手续,有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提供了足额的征收补偿费用,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基本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景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景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雪琪
审 判 员 王争学
人民陪审员 郭 捷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