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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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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新忠与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本院再审认为,因郑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郑政(复决)字(2003)43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中牟县土地管理局为宋新忠颁发的郑土权字第(97)4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1997)第38号文件亦属适用

本院再审认为,因郑州市人民政府已作出郑政(复决)字(2003)43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中牟县土地管理局为宋新忠颁发的郑土权字第(97)4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1997)第38号文件亦属适用法律错误,故宋新忠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仍予以支持。对宋新忠要求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确认其土地使用权职责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原判认为郑土权字第(97)4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即恢复至被注销之前的状态,不需要重新确权的理由欠妥。因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不具有为宋新忠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权,且该土地证已被撤销,无须恢复至被注销之前的状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但释理部分内容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6)牟行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