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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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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先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鹿政土〔2014〕71号《关于对鹿邑县真源办事处于爱荣和王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2015)周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玉先,女,汉族,1930年11月28日出生,住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良才,县长。 第三人于爱荣,女,汉族,现年61岁,住鹿邑县。 原告王玉先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

(2015)周行初字第1号

122/138384.html">原告王玉先,女,汉族,1930年11月28日出生,住1227/150700.html">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良才,县长。

第三人于爱荣,女,汉族,现年61岁,住鹿邑县。

原告王玉先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鹿政土(2014)71号《关于对鹿邑县真源办事处于爱荣和王玉先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玉先于2015年2月7日以本案涉及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鹿邑县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鹿政土(2014)71号确权决定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先承担。

审 判 长  王福生

审 判 员  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王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