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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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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程美玲、杨运超、杨运宪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2015)周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美玲,女,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华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运超,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程美玲之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运宪,男,1985年9月20

(2015)周行终字第1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美玲,女,1965年7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华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运超,男,1984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程美玲之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运宪,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程美玲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运书,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鸿嘉,县长。

委托代理人高翔,西华县国土资源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广成,西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李应国,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西华县。

委托代理人李中杰,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程美玲、杨运超、杨运宪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美玲、杨运超、杨运宪的委托代理人王运书,被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翔、张广成,一审第三人李应国的委托代理人李中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4)扶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任成飞

审 判 员  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  朱雪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