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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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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大强、桐柏县朱庄乡围山村分水岭组、桐柏县政府为林权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办证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规定

本院认为:根据办证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发包,应该经过村民会议民主议定。桐柏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申请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使用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格审查。2004年11月3日,时任组长王大庆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属实,但当日并没有对发包山坡问题经过村民会议形成一致意见,也没有对发包的林地四至、面积、承包期限和承包款等主要承包内容形成村民会议决议。一审第三人提供的王大庆书写的所谓“村民会议记录”上部分村民签字,也是事后所签,且该书写的“村民会议记录”也未载明承包的林地面积和承包款等,同时,打印的《村民会议记录》是在办理承包见证时补办的,时间前移,且打印的《村民会议记录》与王大庆书写的“村民会议记录”在内容上有所增加,增加了承包面积和承包人徐大强。因此,一审第三人承包该林地应视为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山坡合同书》也是在办理承包见证时补办的,时间前移,该合同内容也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内容上也与王大庆书写的“村民会议记录”内容上有所增加,增加了承包面积、承包款和承包人。被上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和一审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见证书落款时间不一致,颁证所依据是2004年11月5日的见证书,事实上当时尚未见证。林权登记申请表载明村民组审查意见时间在前,申请时间在后,先审查后申请,程序违法。林权登记时职能部门审查、审批在后,林权登记公示、公告在前,未经审查、审批,即进行公示、公告,程序也属违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为该林地的面积陈述差距较大,被上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和一审第三人所陈述的林地面积与林权证证载面积差距也较大,应属于颁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综上,该林地承包没有经过村民民主议定,一审第三人提供的办证材料存在多处瑕疵,被上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审查不严,颁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诉的林权证应当予以撤销。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该林权证,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和一审第三人称颁证合法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3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行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桐柏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7月1日颁发的桐林证字(2005)第0132号林权证。

一、二审诉讼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