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房产管理局不服该判决上诉称:罗花然申请使用本村村民宅基地,且有村民代表、村委会、乡政府同意的证明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合法使用该宅基地。罗花然办理了《村镇建筑许可证》,在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上建起4层楼房,并没有有关部门认定罗花然建房违法,上诉人根据罗花然建起4层楼房的事实存在,罗花然提供的办证材料,在办证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为罗花然办理该房权证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罗自然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上诉人在为罗花然办理该9套房权证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采信了罗花然的虚假材料。对农村建筑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必备的要件,上诉人没有出示。罗花然申请表土地摘要空白,需要四邻签字。本案涉及的9套房坐落在3组,证裁是2组,中间隔了好几里。张贴公告的日期是2月28日,存根是2月29日,公告不真实。询问笔录中,工作人员变成被询问人了,没有实际调查。该房尚未竣工,不应办证。罗花然的婚姻证明有瑕疵,建筑许可证编号不一致,证载的也不一致。罗花然在一审诉讼中承认自己伪造刻的章,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第三人罗花然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审第三人梁荣贵、张冲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答辩意见同一审时一致。罗自然无法证明其是产权人,房屋产权不归罗自然,一审判决认定房管局办证办在2组,不存在这个事实。罗花然和罗自然串通一气,逃避债务,应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农村居民建住宅,应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经批准,方可建房。房屋建成后,依据相关批准手续申请房屋登记。本案中罗自然和罗花然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村民小组,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原为罗自然的宅基地,没有有效证据证实已将罗自然的该宅基地收回并归罗花然使用。罗花然申请房屋登记时提供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为城郊乡关场村2组,建筑面积、层数内空白。房屋权属登记公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均在新野县城郊乡关场村2组,而事实上该房屋坐落在罗自然所在的新野县城郊乡关场村七里营3组,载明的房屋坐落位置错误。在罗花然提供的河南省村镇建筑许可证主要内容空白的情况下,上诉人却为罗花然办理4层楼房多个房屋所有权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称其颁证合法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042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新野县房产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