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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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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炳贤与南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认为:南乐县公安局对史瑞康作出的乐公(梁)行罚决字(2014)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事实部分,关于史瑞康骑摩托车追上张炳贤的面包车后,打了张炳贤两拳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南乐县公安局在法定办案期

本院认为:南乐县公安局对史瑞康作出的乐公(梁)行罚决字(2014)0330号行政处罚决定查明事实部分,关于“史瑞康骑摩托车追上张炳贤的面包车后,打了张炳贤两拳”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南乐县公安局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对史瑞康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关于“张炳贤驾驶一辆出租面包车将吴村村民史瑞康安玉琴逼到树上”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但不影响本案行政处罚对史瑞康殴打他人事实的认定。另,张炳贤在诉讼中称史瑞康涉嫌抢劫,应撤销对史瑞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史瑞康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的受案和审理范围,张炳贤可依法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反映解决。综上,张炳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张炳贤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炳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欣欣

审 判 员 葛传立

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