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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爱敏与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宜行初字第7号 原告赵爱敏,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富松,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一般代理。 被告宜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世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该局副局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宜行初字第7号

原告赵爱敏,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富松,男,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一般代理。

被告宜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世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该局副局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民,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宜阳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宋茂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该局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海军,该局副局长,一般代理。

原告赵爱敏诉被告宜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宜阳县民政局退休行政审批一案,原告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爱敏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庭芳

审 判 员  秦洛生

人民陪审员  马小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亚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