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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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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审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审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

执行人商丘市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商人社监罚字(2015)第TT08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商人社监罚字(2015)第TT08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李书强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