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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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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汝南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张保国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2015)汝行执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汝南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段应征,局长。 被执行人张保国,男,51岁,汉族,个体养殖户。 申请人汝南县环保局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汝环罚字(2014)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保国罚款10000元。2014年12月

(2015)汝行执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汝南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段应征,局长。

执行人张保国,男,51岁,汉族,个体养殖户。

申请人汝南县环保局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汝环罚字(2014)0266号行政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保国罚款10000元。2014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该行政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汝南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张保国环境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余新春

审判员  朵继红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