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裴 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裴 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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