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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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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郑俊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市人社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刘光耀

审判员  裴 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