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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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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晓与南阳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第三人河南康元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78号 原告李天晓,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崔庄村王会庄46号。 被告南阳市失业保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吉波,任局长。 第三人河南康元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宛行初字第78号

原告李天晓,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崔庄村王会庄46号。

被告南阳市失业保险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王吉波,任局长。

第三人河南康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士人,任董事长。

原告李天晓诉被告南阳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第三人河南康粮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6日原告申请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