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战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许可手续不完备,违反《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目的不明确,事实是该征收地块是商业开发。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提供改造地块的房屋用于产权置换,但被上诉人提供房屋位于郊外,属期房且无产权,属欺诈行为,违背诚信、公平原则,违反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被上诉人未确认上诉人的房屋属生产、仓储用房。房地产评估机构是被上诉人单方指派,不是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报告是伪造的,不真实,未送达上诉人,该评估应属无效。征收过程不公开,不民主,不公正,未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被上诉人未对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地产进行评估,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一审上诉人书面申请评估单位出庭质证,评估单位未到庭,违反证据规则的规定。开封市及龙亭区人民政府不具备制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且《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及《龙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补偿方案》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且未报请国务院及上级行政机关备案,不能作为法律、法规适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条属霸王条款,无法律依据,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为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面审查。
被上诉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答辩称:答辩人系严格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于2013年3月30日作出《关于对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和《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实施依法征收。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古城区2#-6-7地块建设项目是我市城市改造重点工程,是经市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的。上诉人称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的,符合公平原则,具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是河南方迪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晚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为2014年2月8日),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应予维持。因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非双方行政争议的唯一解决方式,故一审判决同时限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4)金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战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景友
审判员 赵晓松
审判员 王智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