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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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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爱卿与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认为,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具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开封市宋都古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的《关于对

本院认为,开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具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权。开封市宋都古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的《关于对开封市古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系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第三人开封市宋都古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开封市古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是开封市宋都古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亦是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因该批准文件已被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豫发改复决字(2014)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故原开封市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汴地字第20100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该建设项目正在实施当中,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一审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开封市城乡规划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彭爱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彭爱卿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