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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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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甫宜立诉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经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时适用的规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有关机关在报告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适用的行政法规,其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

本院经审理认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时适用的规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有关机关在报告及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时适用的行政法规,其与《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内容并不矛盾。2014年5月19日发生于河南宏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的事故虽属火灾事故,但其同时也具有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性质。因此,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被上诉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本次事故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另,关于上诉人诉称本案应适用《消防法》的理由,本院认为,《消防法》并未就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因此,本案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并无不当。就上诉人提到的送达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送达亦无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皇甫宜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强平

审 判 员  刘大春

代理审判员  陶 荧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明素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