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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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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速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鹿邑县人民政府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办理。本案中的鹿邑县对外经济贸易局使用的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鹿邑县对外经济贸易局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的规定,鹿邑县对外经济贸易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鹿邑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鹿邑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鹿政土(2011)49号《关于依法收回原鹿邑县外贸局、鹿邑县外贸局木材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没有侵犯原告郑州速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郑州速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速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速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静

审判员 张传兵

审判员 赵文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