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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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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与葛帮爱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台行执字第00112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 被执行人葛邦爱。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台行执字第00112号

申请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玉,局长。

被执行人葛邦爱。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240平方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台国土资监(2012)处罚字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继伟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范晓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仝兴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