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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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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蕾诉桐柏县林业局信息公开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汪文蕾,男,生于1993年5月18日。 被告桐柏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朱盛,任局长职务。 原告汪文蕾诉被告桐柏县林业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公开当地林木林地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汪文蕾,男,生于1993年5月18日。

被告桐柏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朱盛,任局长职务。

原告汪文蕾诉被告桐柏县林业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向其公开当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依据及相关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文蕾撤回对被告桐柏县林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