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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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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计生委申请执行谷付刚、段瑞玲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清行审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振丰,主任。 被执行人谷付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清丰县人。 被执行人段瑞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系谷付刚之妻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清行审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振丰,主任。

执行人谷付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清丰县人。

被执行人段瑞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业户口,系谷付刚之妻,住址同上。

申请人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清征决字(2014)第2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登记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清征决字(2014)第2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清征决字(2014)第2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据的征收数额计算错误。

本院认为,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清征决字(2014)第2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清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清征决字(2014)第22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少武

审判员  王玉峰

审判员  付俊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淑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