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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洪武2申请再审行政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42号 李洪武: 你诉巩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3年7月你向巩义市森林公安局举报李稳柱滥伐树木。有视听资料为证,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通 知 书

(2014)郑行申字第42号

李洪武:

你诉巩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2013年7月你向巩义市森林公安局举报李稳柱滥伐树木。有视听资料为证,12日上午森林公安人员通知你到现场了解情况。李稳柱及妻子王会霞二人手持板斧也到现场。当公安人员询问你时,李稳柱突然举起板斧砍伤你的一瞬间,你左手挡板斧,右手抓伤李稳柱脸部,完全是正当防卫,且没有防卫过当。李稳柱在伤情鉴定前后,伙同镇西派出所所长赵红升毁灭证据,对伤情有明显的造假嫌疑。巩义市公安局按殴打处理是明显的定性错误。原一、二审判决错误,应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查证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你在原一审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李稳柱首先对你进行殴打,然后双方发生厮打。经鉴定,你所受伤情为轻微伤。巩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稳柱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