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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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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平诉遂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2号 刘俊平诉遂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驻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俊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刘俊平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02号

刘俊平遂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驻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俊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刘俊平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张立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