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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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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爽诉新乡学院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二、关于孟爽诉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应以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为前提;支付相应的精

二、关于孟爽诉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应以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为前提;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没有证据证明原平原大学作出新平学(2007)6号《关于对孟爽同学开除学籍的决定》,侵犯了孟爽的人身权,更没有证据证明孟爽的精神受到损害和人身权受到侵犯造成严重后果,孟爽诉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和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孟爽因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其就业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原平原大学新平学(2007)6号《关于对孟爽同学开除学籍的决定》,导致孟爽延迟毕业,一审法院以孟爽延迟毕业期间的必要生活支出应予赔偿为由,判决新乡学院赔偿孟爽74400元财产损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孟爽在此期间生活确实比较因难,酌情由新乡学院另行补偿孟爽2万元。

四、关于孟爽请求赔偿差旅费、邮资和误工费等损失的诉请。虽然原平原大学作出新平学(2007)6号《关于对孟爽同学开除学籍的决定》,被本院(2012)豫法行提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依法撤销,但孟爽关于诉请赔偿差旅费、住宿费、电话费、邮寄费、材料复印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和邮资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孟爽并未提交原平原大学作出新平学(2007)6号《关于对孟爽同学开除学籍的决定》导致其误工的证据,其诉请误工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孟爽的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新乡学院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但对部分财产损害未予认定不当,予以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行初字第118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新乡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另行补偿孟爽2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