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一)根据河南省经贸委《意见》的规定,企业中小学移交,应按照“学校人员应以1999年底在册人员数为准(含离退休人员),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的原则进行。该规定明确要求将专任教师与非教学人员区别对待,这意味着专任教师只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即应被接收。(二)被诉开封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关于“决不能搞整体移交”的内容与河南省经贸委《意见》的上述规定并不矛盾,且该会议纪要并未向高静雅送达,亦未向开化小学送达,而是交由原开封市人事局和编办具体制定移交方案并组织实施,因此,该会议纪要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三)原开封市人事局和编办根据被诉会议纪要制定了开化小学移交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了该方案。该方案没有将包括高静雅在内的专任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审定合格后接收”,而是将开化小学的专任教师和非教学人员不加区别地全部“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在现有在岗、在职教职工中由学校择优聘用”,导致高静雅最终未被接收。
综上,被诉开封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未对上诉人高静雅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高静雅未被接收并非该会议纪要造成。高静雅关于会议纪要直接影响了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论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87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