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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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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生与宁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综上,被诉土地登记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撤销被诉土地登记行为理由不充分,予以纠正,但是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

综上,被诉土地登记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撤销被诉土地登记行为理由不充分,予以纠正,但是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张喜生、银泰公司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银泰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