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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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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然与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一)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政(2011)30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规定,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本院认为:(一)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政(2011)30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规定,征收实施期限应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征收实施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2012)24号《关于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征收的决定》规定一年的征收期限,应理解为对迎春台安置区改造建设房屋的征收,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实施,而不是一年内将征收工作全部完成。文然的房屋征收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超出一年未完成征收的,则不能继续征收的主张,系对商政(2012)24号征收决定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二)司法建议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工程的重要手段,其并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否提出司法建议,应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而非应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综上,文然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其上诉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文然的上诉,维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信中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文然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