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金富与舞钢市人民政府土地争议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一)张金富与争议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首先,对争议地是否享有权益,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依据。本案虽然争议地原系张金富家老宅用地,但2008年,张松涛本人申请与张金富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并以张松涛名义办

(一)张金富与争议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首先,对争议地是否享有权益,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依据。本案虽然争议地原系张金富家老宅用地,但2008年,张松涛本人申请与张金富共同使用一处宅基地,并以张松涛名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张松涛在申请中明确表示放弃争议地,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张金富对争议地不在张松涛现有宅基地使用证之内的事实明知且表示认可,因此,张金富对争议地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老宅用地以及1988年《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不能作为其主张争议地使用权的根据。其次,张金富提出其是独立农户,现与次子张松涛共同使用一处宅基,理应享有独立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由于争议地只有47平方米,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河南省农村一处宅基地的面积在134平方米以上,即使张金富有权独立申请宅基地,也不可能是本案的争议地。因此,无论张金富是否有权独立申请宅基地,与本案争议地均无关联,况且,该问题已超出本案审查范围。综上,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张金富与争议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受理条件的答辩理由正确,应予支持。

(二)张金富与尚店镇政府之间并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张金富向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的题目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其请求是确认争议地使用权归其所有,而理由却是争议地“1983年尚店镇政府扩建电影院被征”、“当属于手续瑕疵的国有土地”。从张金富提交的申请书中,无法得出其与尚店镇政府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结论。张金富提供的尚店镇政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只能证明尚店镇政府在修建文化广场时,存在是否损害群众利益的争议,并不显示存在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且提起该争议的是张松涛,不是张金富。没有证据表明张金富与尚店镇政府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张金富关于本案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且尚店镇政府是申请处理对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被诉舞钢市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张金富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裁判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但裁判理由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金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