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康凤莲与虞城县人民政府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被诉注销决定存在违法情形,应予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

本院认为,被诉注销决定存在违法情形,应予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被诉注销决定认定康凤莲存在两个违法行为: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不产生撤销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以及注销土地使用权证的法律后果。被诉注销决定适用了上述法律规定,却作出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决定。

(二)被诉注销决定依据《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人民路中段西侧政府征收线北侧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但是,无论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还是《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都不能得出撤销虞城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作出的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的结论,被诉注销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被上诉人向康凤莲送达的听证告知书显示,举行听证的理由是因虞城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涉案土地使用权、拟注销康凤莲的土地使用证,听证记录也显示听证是围绕注销康凤莲土地使用证这一问题展开的,但被诉注销决定的最终处理结果是作出了两个决定:一是撤销虞城县人民政府2004年作出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二是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因此,该被诉决定与听证内容并不一致,被诉注销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被诉注销决定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法规与处理结论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其处理结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和裁判结论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虞城县人民政府虞政(2014)101号《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注销康凤莲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虞城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