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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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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改花、洛阳市人民政府因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doc(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27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洛阳市人民政府针对张改花实施的拆迁管理行为违法,张改花有权要求洛阳市人民政府赔偿其房屋被拆除的损失。张改花被拆房屋证载面积为227.

本院认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127号行政判决已经确认洛阳市人民政府针对张改花实施的拆迁管理行为违法,张改花有权要求洛阳市人民政府赔偿其房屋被拆除的损失。张改花被拆房屋证载面积为227.31平方米,洛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应当为张改花安置227.31平方米房屋。洛阳市人民政府已经实际为张改花安置住房102.48平方米,剩余124.83平方米未予安置,张改花要求安置房屋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洛阳市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在原安置房的同一地区同一地段给张改花安置一套面积为124.83平方米的房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张改花要求赔偿过渡费、奖金、楼梯、地下室、土地出让金、误工费、资料费、附属物费、差旅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张改花、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行初字第005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巍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朝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