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新乡县卫生局在调查、处理许寿高、王素珍与许三青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尸检而没有组织,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确认违法。许寿高、王素珍的申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一、二审、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和裁判结论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1)新行重字第5–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新行终字第134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新中行再字第2号行政判决; 四、确认新乡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李继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