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被诉的会议纪要行为违法,属无效行为。被诉会议纪要是开封市政府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部署和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对天龙公司采取的措施,内容和性质是限制天龙公司的经营权,该项行为没有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关于开封市政府辩称对天龙公司违规收费和违法经营作出的协调处理行为具有实体合法性和正确性的理由,经审查,天龙公司如涉及违法经营问题,应当由法定的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开封市政府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该项行政处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其辩称的实体处理正确性并不能代替行政职权法定性和程序正当性的法律规定,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开封市政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开封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雅芳 代理审判员 段励刚 代理审判员 王盛楠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