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被申请人的登封市人民政府、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必须依法履行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郑州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处理,但是,行政复议决定涉及到的相关权利人不能通过司法渠道或复议途径请求解决。本案中,赵振钢认为登封市人民政府、郑州市煤炭管理局没有履行郑政(行复决)(2013)239、244、245号行政复议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督促登封市人民政府、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履行义务,赵振钢不能对郑州市人民政府处理该申请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而只能通过行政程序寻求救济。综上,本案赵振钢针对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驳回赵振钢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以及一审判决驳回赵振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赵振钢的上诉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行初字第102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振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王凤强 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