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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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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娃、解永忠、解世军诉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涉案的土地征收是由国务院批准,并经国土资源部作出批复由洛阳市洛龙区政府组织实施,李群娃等三人对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异议,以洛阳市政府和洛龙区政府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雅芳

审判员  段励刚

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